提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
来源:湖南网整理
2022/1/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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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而票据权利在有定的情形下丧失。票据权利中,追索权是比较重要的,对持票人能否取得款项非常重要,那么提前提示付款是是不是会丧失追索权?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提前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
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不会造成追索权的丧失。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付款是票据持票人的权利,所以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不会造成追索权的丧失。而追索权丧失的情形是超过追索权行使的期限,例如以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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