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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收押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3/12/19 19:50:00
有些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些人进行暂时的收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收拾收押的,在一些犯罪嫌疑人中,有些特殊群体,并不适合收押,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具体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患有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有身孕或在哺乳期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不予收押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当然不同案情细节下,最后结果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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